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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已立案但不想离该怎么办

任** 贵州-贵阳 离婚咨询 2025.12.10 11:16:53 356人阅读

诉讼离婚立案但不想离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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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立案后不想离可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法院判决前,原告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撤诉。书面申请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口头申请则在法庭上明确表达意愿,由法院记录。
2.法院会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准许,若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可能不准许。
3.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若之后又想离婚,可再次提起诉讼。

建议:若决定撤诉,尽早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要确保内容规范。再次起诉离婚要考虑清楚,准备充分证据和材料,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10 15: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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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离婚立案后不想离,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这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法院判决前,均可向法院申请。
(2)申请撤诉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书面申请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口头申请则在法庭上明确表达,由法院记录。
(3)法院会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才会裁定准许。若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可能不准许。
(4)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之后若想离婚,能再次提起诉讼。

提醒:撤诉申请需谨慎考虑,一旦撤诉,再次起诉离婚可能面临一些程序和时间上的要求。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3:4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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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诉讼离婚已立案又不想离,可及时联系法院申请撤诉。
(二)申请撤诉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书面申请准备好撤诉申请书提交给法院;口头申请在法庭上明确表达撤诉意愿,让法院记录。
(三)等待法院审查撤诉申请,若符合规定会裁定准许撤诉;若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可能不准许。
(四)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之后想离婚还能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5-12-10 12:5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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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立案后不想离,可向法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2.申请撤诉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需提交撤诉申请书;口头申请则在法庭表达意愿,由法院记录。
3.法院会审查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就准许,若损害他人权益可能不准。
4.撤诉后诉讼终结,婚姻关系继续。之后想离婚,可再起诉。

2025-12-10 12: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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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离婚已立案但不想离,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之后想离婚可再起诉。
法律解析:
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原告能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面申请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口头申请则需原告在法庭上明确表达意愿并由法院记录。法院会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裁定准许,若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可能不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结束,夫妻婚姻关系继续维持。若之后又有离婚想法,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诉讼离婚过程中遇到撤诉相关的疑惑,或者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流程等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0 12:05: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程序立案是怎样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一般不再进行调查。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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