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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赠父母能否追回

顾*** 河南-安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0 01:09:12 394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赠父母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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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财产赠父母能否追回要视情况而定,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追认的大额赠与可追回部分,小额赠与、为合理赡养且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赠与较难追回。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未获另一方同意且事后未追认,此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自己应得份额。不过,若赠与财产价值小,因日常家事代理权,赠与通常有效,难以追回。若受赠父母是基于合理赡养等正当理由接受赠与,并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难以追回。若想追回财产,可先与父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若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0 08: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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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赠父母能否追回要分情况判断。若赠与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获事后追认,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大额赠与侵犯另一方权益,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应得份额。
2.若赠与财产价值较小,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赠与通常有效,不能追回。若受赠父母是因合理赡养等正当理由接受赠与,且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难以追回。
3.若要追回财产,可先与父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2025-12-10 06: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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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赠父母的情况复杂,若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获事后追认,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大额赠与侵犯另一方权益,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自己应得份额。
(2)当赠与财产价值较小时,依据日常家事代理权,可认定赠与有效,通常无法追回。
(3)若受赠父母是出于合理赡养等正当理由接受赠与,且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追回难度较大。
(4)若要追回财产,可先与父母协商,协商无果则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提醒:处理此类问题需判断赠与情况,若涉及大额财产且未经另一方同意,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2025-12-10 05:0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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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赠与未经另一方同意且事后未追认,因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自己应得份额。
(二)若赠与财产价值较小,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赠与有效不能追回。
(三)若受赠父母是因合理赡养等正当理由接受赠与,且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难以追回。
(四)若要追回,可先与父母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025-12-10 03:0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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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赠父母,追回事宜分情况。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被追认,大额赠与部分无效,因侵犯另一方权益,可要求返还应得份额。
2.若赠与价值小,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赠与有效,通常不能追回。受赠父母出于合理赡养等正当理由,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意愿,也难追回。
3.想追回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起诉,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2025-12-10 02:57: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馈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周某与吕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结婚5年后2010年,周某的父母给周某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周某一人的名字。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胶,导致感情破裂,吕某要求离婚,并认为房子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分割房子。而周某坚决不同意,称该房子属于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房子。  判决  认为,该房产属于周某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虽然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取得的房产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情形,就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作出判决,房产属于周某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房产。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建议  此条解释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此案发生在2011年8月13日之前判决,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吕某就享有分割的权利,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8月13日之后,新解释优先于旧解释,有冲突的以新解释为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三)规定,判决是正确的。  这里,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个区别就是第二款后面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除外”,而第一款没有除外条款,这里就是告诉大家,父母必须明确表明将房产赠与给夫妻双方(比如公证赠与),这时该房产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一方财产。如果采取书面协议方式赠与房产,但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父母是可以撤销赠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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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6 14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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