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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是否夫妻共有财产

李** 黑龙江-伊春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0 02:20:03 472人阅读

养老金是否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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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将养老金账户里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合理分配。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开始领取的养老金具有工资属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工资在婚姻中通常是共同财产,养老金类似性质,所以也应如此认定。
(3)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此时养老金尚未实际产生收益,无法进行分割。

提醒:在处理涉及养老金的离婚财产分割时,要明确是否符合分割条件,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06: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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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主张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此时要准备好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分割请求。
(二)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另一方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养老金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三)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另一方不能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应接受法院不予支持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2-10 06:0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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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养老金一般算夫妻共有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缴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法院会支持。

2.婚姻期间已开始领取的养老金,因其类似工资,也属共同财产。

3.若离婚时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金,法院不支持。

2025-12-10 04:5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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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离婚时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开始领取的养老金因有工资属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婚姻期间财产的共有性质。然而,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因为此时养老金未实际产生,无法进行具体分割。如果大家在婚姻财产分割尤其是养老金分割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遵循的法律程序。

2025-12-10 04:3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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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已开始领取的养老金因具工资属性,也属共同财产。
2.但如果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可分割的养老金,在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于未达领取条件的养老金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在后续一方符合领取条件时再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5-12-10 02:51: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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