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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筛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仔细审查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排除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
(二)对拟担任见证人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估,查看其是否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排除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不能正常感知或表达的人。
(三)避免让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担任见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025-12-09 22: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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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见证人要和案件无利害关系。若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见证公正性会受影响,其见证可能不被采纳。
2.见证人需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能准确理解并清晰表达所见情况,有精神障碍等问题的人不宜担任。
3.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不能正常感知或表达的人,通常不适合当见证人。
4.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聘用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保障见证独立性。
2025-12-09 22: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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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见证人需满足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且不能是行使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等条件。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中,见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是基本要求,因为有利害关系可能使见证行为失去公正性,其见证结果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同时,见证人要能准确理解和表达见证事项,未成年人及有生理缺陷影响感知和表达的人通常不适宜担任。另外,行使勘验、检查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担任见证人,会破坏见证的独立性。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见证环节的公平、公正、准确。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见证人的相关问题,或是对见证人的资格等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12-09 22:1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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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见证人需满足严格条件以保障见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保持独立性是关键要素。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司法机关在选择见证人时,应严格审查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通过背景调查等方式确保其中立性。
-对见证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进行评估,可要求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或进行简单测试,排除不适合的人员。
-明确禁止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聘用人员担任见证人,并加强监督,防止违规操作。
2025-12-09 21:5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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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见证人需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因为若和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联,见证的公正性易受影响,其见证行为会遭质疑,见证结果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2)见证人要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见证事项,清晰表达所观察情况,且无影响认知和表达的精神障碍等问题。像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无法正常感知或表达的人,一般不适合担任。
(3)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这是为了保证见证的独立性,避免权力干扰见证过程。
提醒:在刑事诉讼中选择见证人时,需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可能导致见证无效。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09 21:04: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