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责任书出具后,若检验、鉴定完成,交警一般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这是因为事故责任书出具代表事故调查基本结束,按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需通知领车。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可扣留车辆,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期限通常不超三十日,复杂情况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3.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车辆会被继续扣押直至保全解除。
建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跟进检验、鉴定进度,以便尽快领回车辆。若遇到车辆因财产保全被继续扣押的情况,可与对方积极沟通,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促使保全尽快解除。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于收集证据目的可扣留事故车辆,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正常扣留期限不超三十日,复杂情况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2)事故责任书出具代表事故调查基本完成,若检验、鉴定已结束,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需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3)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车辆会被继续扣押直至保全解除。
提醒:当事人要及时关注事故处理进度,若遇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应对策略。
(一)在事故责任书出具后,若检验、鉴定已完成,可关注五日期限,到期后主动联系交警部门询问领取车辆事宜。
(二)若发现车辆在规定时间后仍未被通知领取,要及时向交警部门了解是否有对方申请财产保全等特殊情况。
(三)若因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车辆继续被扣押,可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争取早日解除保全,或提供相应担保以解除车辆扣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一般在事故责任书出具后5日内,交警要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车辆。
2.为收集证据,交管部门可扣车并开凭证,扣留期一般不超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日。
3.事故责任书出具且检验、鉴定完成后,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日起5日内,交管部门应通知领车。
4.若对方申请财产保全,车辆会继续被扣,直至保全解除。
结论:一般事故责任书出具后五日内,交警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但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时车可能继续被扣押。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可扣留事故车辆,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期限通常不超三十日,复杂情况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事故责任书出具表明事故调查基本结束,若检验、鉴定完成,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需通知当事人领车。然而,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车辆会继续被扣押直至保全解除。若大家在事故车辆扣留及领取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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