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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李** 河南-新乡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9 06:58:56 398人阅读

买的房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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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买房,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要重视财产登记和凭证保存,避免后续纠纷。
(二)婚前个人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要保留好购房付款凭证等证明是个人出资。
(三)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注意留存还贷记录,明确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权益。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保留好出资证明,证明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2025-12-09 11: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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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内,夫妻用共同财产买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是个人财产;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算对子女的赠与,是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是共同财产。

2025-12-09 10:4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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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房屋归属需分情况判断,婚内用共同财产购房一般属共同财产,婚前全款个人购房属个人财产,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基于夫妻财产共有性质,无论登记情况如何,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前个人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体现了财产的个人属性,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因涉及夫妻共同投入,所以属于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表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对房屋归属问题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2-09 09:3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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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房屋财产归属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房,不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在购房前明确出资情况和产权归属,可签订书面协议。
2.保留好购房相关的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权益。
3.若涉及父母出资购房,明确出资性质和赠与对象,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025-12-09 08:5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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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共同财产。

提醒:
在处理房产归属问题时,要留存好购房资金来源、还贷记录等相关证据。因房产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07:27: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第三种观点不成立。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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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0 20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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