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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判离,二审能不能判决离婚

邱** 广东-佛山 离婚咨询 2025.12.09 04:17:28 306人阅读

一审判离二审能不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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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未判离,二审有判离可能,但要满足法定条件,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二审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足以认定感情破裂,法院可判决离婚。
2.若无新证据或新情况表明感情破裂,二审通常维持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已全面审查案件,若无实质变化,二审改判离婚会很谨慎。
3.对于想离婚但二审未判离的当事人,可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2025-12-09 08: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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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审未判离,二审有判离可能,但要符合法定条件,核心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若二审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可据此判决离婚。
(3)若没有新证据或新情况表明感情破裂,二审通常维持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已全面审查案件,若无实质变化,二审改判离婚会很谨慎。
(4)当事人还可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提醒:二审想判离需有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新证据,若无新证据改判较难。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08:4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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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想判决离婚,当事人应尽力收集新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若没有新证据或新情况,等待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025-12-09 06:5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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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未判离,二审有判离可能,但要符合法定条件,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二审中若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存在重婚、家暴等法定情形,法院可判离。

3.若无新证据或情况表明感情破裂,二审一般维持原判,因一审已全面审查,改判较谨慎。

4.当事人可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2025-12-09 06:1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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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审未判离,二审有判离可能,但需符合法定条件,若无新证据或新情况表明感情破裂,二审通常维持原判,也可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解析: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二审中,若当事人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后可以判决离婚。然而,由于一审已全面审查案件,若二审没有新证据或新情况,没有实质变化,法院改判离婚会比较谨慎,一般维持一审判决。若对离婚判决仍有诉求,当事人可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如果在离婚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09 05:30: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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