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间接证据更象许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一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够结实有力了。
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更为方便,证明力也更强。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强于间接证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因此,执法中,应当注重收集、提供和采用直接证据,但是也不能忽视间接证据。
2.本证和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比如,工商机关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为本证。
反证,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为推翻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在工商执法中,当事人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为反证。
反证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证据,指出其不相关、不合法或者不真实,从而否定对方的证据。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在于,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而反证只需要使案件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
证据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很多种分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以下两种证据分类最为重要。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分为两大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也称为人证和物证,我们常说人证物证俱全,实际上是用的就是这种分类。
言词证据,也称人证,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三种。
实物证据,也称物证,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四种。
由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不同,所以对于两者的调查方式也相应不同;而且,由于实物证据比言词证据更少受到人们主观意志的影响,所以在同一个事实有多个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实物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言词证据。但这不是绝对的。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与待证事实有原始联系,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叫第一手证据。例如证人、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的陈述,都是原始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原件也是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一下的证据。如物证的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它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的证据。
工商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就一般而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程度更高、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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