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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利息归谁

赵** 广东-中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7 01:43:04 490人阅读

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利息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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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所得利息,通常归财产所有人。因为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2.若婚姻期间双方对利息归属有特别约定,按约定处理。
3.遇到财产分割等纠纷,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依法定原则,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处理。

2025-12-07 05:3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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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所得利息一般归财产所有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因此婚前个人财产存定期产生的利息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归原财产所有人。不过,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该利息的归属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利息归属。在涉及财产分割等纠纷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依法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您在财产归属及分割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2-07 04:5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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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所得利息一般归财产所有人。依据法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存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婚前个人财产存定期产生的利息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
2.不过,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该利息归属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3.当涉及财产分割等纠纷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依法定的原则来解决。若想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可提前就财产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形成书面协议;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7 03:3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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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所得利息,通常属于法定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一般情况下该利息归财产所有人。
(2)不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特殊情况。若夫妻双方对该利息的归属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利息的归属。
(3)当涉及财产分割等纠纷时,处理原则是约定优先。若没有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同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提醒:
夫妻双方可提前对财产及利息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遇到财产分割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7 02:5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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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利息归属,若无特别约定,因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归财产所有人。夫妻双方可提前沟通,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想改变利息归属,夫妻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该利息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协议内容要明确清晰。
(三)当涉及财产分割纠纷时,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依法定原则,双方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存款凭证、协议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所以婚前财产婚后存定期所得利息一般归财产所有人。

2025-12-07 02:52:5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谁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提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有哪些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押金交与债权人,其所有权就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移转于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当然也就取得所有权,故押金对于出押人而言是无所谓收取利息的。但对受押人即债权人来说,其收取的押金的数额越大,所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为利益所驱动,受押人有本能地扩大收取押金数额的倾向。对出押人的保护,除对押金数额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别法的方式规定,押金所生利息,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说来,原债权利益大,作为担保的押金数额也相应增大,反之,原债权利益小,押金的数额也相应减少。二者是一种正比例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过大的押金数额,从而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押金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至于限制的幅度多少为宜,即应占所担保债权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的幅度更小,但由于押金与定金、违约金从功能上比较,后者有惩罚性,对于违约人而言,是一种额外付出而押金却无惩罚性,有补偿性,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份内付出,仅是付出时间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数额应在所担保的债权之下,总债权的20之上,才具担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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