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给抚养费不能不让见孩子。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是未直接抚养子女方的法定义务,后者是法定权利,不能因未支付抚养费剥夺对方探望权。
2.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可先协商、调解,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当有探望权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抚养孩子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1)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享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
(2)抚养孩子一方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若遇到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3)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4)若有探望权的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抚养孩子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提醒:当遇到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可擅自剥夺对方探望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抚养孩子一方应明确支付抚养费和探望权相互独立,不能因对方未给抚养费就拒绝其见孩子。
(二)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抚养费支付事宜;也可寻求第三方调解;若协商和调解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
(三)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有探望权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抚养孩子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未给抚养费不能不让见孩子。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孩子是两码事,给抚养费是义务,探望孩子是权利。
2.若对方不给抚养费,不能剥夺其探望权,可以协商、调解或起诉要求支付,判决后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有探望权的一方行使权利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抚养方可申请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结论:
未给抚养费不可以不让见孩子,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因未付抚养费剥夺探望权。
法律解析: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权是其法定权利。抚养孩子一方不能因为对方未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另外,若有探望权的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抚养孩子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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