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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卖掉儿子房产会怎样

李* 广东-茂名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5 09:19:42 344人阅读

女子离婚后卖掉儿子房产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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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儿子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原本属于自己、母亲擅自卖房等证据,向女子主张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儿子可准备起诉状等材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同时追究女子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儿子为未成年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女子的监护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025-12-05 13: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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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女子离婚后擅自卖儿子房产,属无权处分。
2.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儿子可要求女子赔偿损失。
3.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儿子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还能追究女子侵权责任。
4.若儿子未成年,女子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应担责,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可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

2025-12-05 12: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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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子离婚后擅自卖儿子名下房产,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获房屋所有权,儿子可要求女子赔偿;若不符合,儿子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并追究女子侵权责任,若儿子未成年,女子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就是所有权人。女子未经儿子同意卖房属无权处分。当第三人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产权登记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儿子只能向女子索赔。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儿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追究女子侵权责任。若儿子是未成年人,女子作为监护人侵害其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2-05 11: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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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离婚后卖掉登记在儿子名下房产,若未经儿子授权或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产权登记,第三人可获得房屋所有权,儿子可要求女子赔偿损失。
2.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儿子有权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同时追究女子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3.若儿子为未成年人,女子作为监护人的该行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

解决措施和建议:儿子或相关权益人应及时收集房产登记、买卖交易等相关证据。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及时向法院起诉保障儿子的房产权益。

2025-12-05 10:3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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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就是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女子未获儿子授权或同意就卖房,这属于无权处分。
(2)若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格,完成产权登记,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儿子可要求女子赔偿损失。
(3)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儿子有权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还能追究女子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4)若儿子是未成年人,女子作为监护人的该行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

提醒:若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09:49:41 回复

【事件经过】张某家境贫寒,一直娶不上媳妇,后来与一智障妇女成婚,婚后接连有了两个儿子。这在别人眼里看是高兴事,但张某却发愁不已,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孩子,妻子又不会劳动,家庭负担很重。2015年3月8日,妻子又生下一个儿子,这一下让他更愁了。他思来想去,决定把小儿子给人抚养。消息传出后,便有人来帮忙牵线。经邻居介绍,还在襁褓中的儿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的A。他想,一来这6万元可以补贴家用,二来儿子找个好家庭也能让孩子健康成长,但这看似合理的意愿,却使张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律解读】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见我国对该罪的重视和防范。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根据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的情况。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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