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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应由谁负担

李** 北京-通州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2.05 07:55:38 382人阅读

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应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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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纠纷胜诉后,一般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律师费,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律师费需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违约方承担对方维权的律师费,胜诉方可按合同要求败诉方承担。另外,在法律明确规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类型里,若土地纠纷符合规定,也能让败诉方承担。
3.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在遇到土地纠纷时,提前了解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可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合理规划诉讼成本。

2025-12-05 12: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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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在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是遵循“谁请律师谁负担”原则,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因为法律没有把律师费列为违约方或败诉方必须承担的费用。
(2)但存在特殊情况。要是双方在合同里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像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维权的律师费,胜诉方就可依据合同让败诉方承担。
(3)还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类型中,若土地纠纷符合规定,同样能要求败诉方承担。

提醒:
遇到土地纠纷涉及律师费承担问题时,要先查看合同有无相关约定,同时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10:2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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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般土地纠纷胜诉后,自行承担请律师的费用,提前做好费用规划,避免因费用问题带来后续困扰。
(二)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这样胜诉时可依据合同让败诉方承担。
(三)了解法律明确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类型,若土地纠纷符合规定,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若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问题,双方就应按约定履行。

2025-12-05 10:1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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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实行“谁请谁付”原则。这是由于法律没把律师费列为败诉方必担费用,所以请律师一方自己承担费用。

2.特殊情况,若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式,像违约方承担对方维权律师费,胜诉方就能按合同让败诉方承担。

3.部分法律规定特定案件类型中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土地纠纷符合规定时,也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2025-12-05 09:3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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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一般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时,可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解析:
在我国,一般遵循“谁请律师谁负担”的原则,因为法律未将律师费列为违约方或败诉方必须承担的费用。所以通常情况下,土地纠纷胜诉后,当事人要自行承担请律师的费用。但也有特殊情况,若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像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维权的律师费,胜诉方就可按合同要求败诉方承担。并且,在一些法律明确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类型中,若土地纠纷符合该规定,同样能让败诉方承担。如果遇到土地纠纷涉及律师费承担的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5 08:53:2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出让金在房价里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然后在办理两证的时候要交纳契税(一般住宅是房价的2%左右,别墅好象是4%,各个地方不一样)和维修基金(房价的2%左右,各个地方不一样);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是要交契税(房屋评估价的2%-4%左右),不用再交维修基金了,买家还要交一个土地收益金;二手房在从办理房产证日期不满5年内卖家要交5%的营业税,其他好象费用就只有工本费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国有出让土地才允许转让,因此如果你要转让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则需要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后才能够转让,因此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应有征用土地使用人缴纳。如果已经是国有土地则可以直接转让,但是需达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法规规定允许转让的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再转让的,卖方应缴纳营业税,买方应缴纳土地交易契税(当然还有其它的比如印花税、手续费等等)。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土地出让金,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在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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