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寻衅滋事案件中,取得谅解对于取保候审有积极意义,它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是司法实践中考虑的重要因素。
(2)取保候审有明确的法定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3)当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
提醒:
即便取得谅解,也不必然能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会综合判断。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能否成功申请。
(一)若想在寻衅滋事取得谅解后申请取保候审,应先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需取保候审。
(二)在确认符合条件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三)准备好能证明取得谅解以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材料,如谅解书、医院诊断证明等,以增加申请获批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寻衅滋事获谅解,符合条件可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法定情形有: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无社会危险性;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妇女,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
3.取得谅解能降低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符合的话,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可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准予。
结论:
寻衅滋事取得谅解后,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有多种法定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寻衅滋事案件中,取得谅解是司法实践里的重要考量因素,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有所降低。不过,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若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提出申请。倘若你或身边的人遇到类似寻衅滋事且涉及取保候审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1.寻衅滋事取得谅解后,符合条件能取保候审。这是因为取得谅解可体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司法机关会结合此情况及案件整体来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情形。
2.取保候审法定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3.若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取得谅解,为自己争取取保候审机会;申请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实说明情况。
专业解答在没有达成谅解书的情况下,处理寻衅滋事案件应该依法进行。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进行量刑,保证刑罚和犯罪情节相适应。对于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没有明确列为犯罪的,不能进行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不会。法官判处刑事处罚是根据被告所犯的罪行来定罪处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即使未获受害者谅解,若被告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仍可被定罪,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受害者谅解可作为减轻情节,但非唯一因素,法官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悔罪表现等,作出公正判决。
专业解答有谅解书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下列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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