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案件,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三)若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期限如下:
-一般案件,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对监察、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改变管辖的,从新检察院收到案件起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一个月。
结论:
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期限分多种情况,一般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日以内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期限;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一个月。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处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通常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这是基本的审查时间要求。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考虑到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可延长十五日。而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为提高司法效率,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可适当延长至十五日。改变管辖时,新接手的检察院需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合理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每次补充侦查不超过一个月且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如果您在刑事案件审查期限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期限依不同情形而定。通常,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日以内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至十五日。
若改变管辖,从改变后检察院收到案件起重新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一个月。
为确保审查效率和质量,检察院应合理安排审查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要保证移送案件证据充分,减少补充侦查次数。
法律分析:
(1)通常状况下,检察院处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日。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检察院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可延长至十五日。
(3)当案件改变管辖,改变后的检察院从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提醒:刑事案件审查期限有多种情况,不同案情会适用不同期限规定,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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