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和营养费的确定都有相应标准。误工费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明确,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十级伤残营养费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伤者身体恢复情况综合判定,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酌定数额。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受害人应及时让医疗机构出具准确的误工时间和营养建议证明。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尽可能收集近三年收入证据。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可多了解当地类似案例的赔偿情况,以便合理主张权益。
法律分析:
(1)误工费的确定需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关键因素。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者,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十级伤残营养费要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伤者身体恢复情况综合判定,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酌定具体数额。
提醒:
主张误工费需保留好医疗机构证明和收入相关证据。确定营养费时,要重视医疗机构意见,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误工费计算方法: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营养费确定方式: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十级伤残营养费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伤者身体恢复情况,由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定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误工费确定方式:
-误工时间由治疗机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算至定残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证明则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
2.营养费确定方式:
-依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十级伤残营养费结合当地实践和伤者恢复情况,法院在合理范围酌定数额。
结论: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致残持续误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算。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十级伤残营养费由法院在合理范围酌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误工费的计算充分考虑了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关键因素。在确定误工时间时,医疗机构的证明是重要依据,对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情况给予特殊规定,以保障受害人权益。对于收入状况,区分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情况分别计算,确保公平合理。而营养费的确定则参考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十级伤残营养费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由法院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若遇到误工费或营养费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详细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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