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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啥

余* 黑龙江-牡丹江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04 01:02:00 452人阅读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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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在特定条件下可享受,获取准确标准需查询当地规定或咨询社保部门,申请要准备相关材料。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旨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省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享受该补助金。各地标准不同,通常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要了解准确标准,可查询当地具体规定或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申请时,需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如果您在工伤赔偿方面有疑问,或不清楚当地具体标准及申请流程,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4 06: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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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按伤残等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特定情形下可享受该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不同地区标准有别,如有的地区五级伤残为24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8个月。
2.要获取准确标准,可查询当地规定或咨询社保部门。申请时需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这既保障职工权益,也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职工应及时了解当地政策并准备材料申请。

2025-12-04 06:2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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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通常依据伤残等级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2)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特定情形下可享受该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相应补助。
(3)不同地区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补助标准存在差异,如有的地区五级伤残为24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8个月等。
(4)若要获取准确标准,可查询当地具体规定或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申请时需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

提醒:申请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要按当地规定准备材料,因各地标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

2025-12-04 06:1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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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适用条件。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享受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查询标准。通过查询当地具体规定或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准确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

(三)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时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5-12-04 04:4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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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定,通常结合伤残等级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
2.五级至十级伤残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主动解约时,可享受该补助金。如部分地区五级为24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想了解准确标准,可查当地规定或咨询社保部门,申请时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

2025-12-04 02:49:22 回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时间限制的,它是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伤残补助,劳动合同不解除,它就长期有效;一旦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就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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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8 135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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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241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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