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转让夫妻店铺经营权效力依情况而定。若店铺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原则上是无权处分。若受让方善意,不知转让方无单独处分权,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转让有效,另一方只能向擅自转让方索赔。若受让方非善意,或未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无效并要求返还经营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应在经营店铺时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一方擅自转让。
2.受让方在交易时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转让方是否有处分权。
3.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收集转让合同、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当店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擅自转让,从法律角度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共同决定。
(2)若受让方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转让行为有效。此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受让方返还经营权,只能向擅自转让方请求赔偿损失。
(3)若受让方并非善意,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让方返还经营权。在实践中,转让合同、款项支付凭证等具体证据是判断转让效力的关键。
提醒: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相互协商。遇到店铺经营权转让纠纷,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店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擅自转让店铺经营权,若受让方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转让行为有效,另一方只能向擅自转让方索赔。此时应保留好转让合同、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受让方并非善意,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让方返还经营权。在主张权利时,需提供能证明受让方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1.夫妻店铺经营权转让效力分情况判定。若店铺属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属无权处分。
2.受让方善意,不知转让方无单独处分权,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变更登记等手续,转让有效,另一方只能找转让方索赔。
3.受让方非善意、未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手续,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无效,要求返还经营权,实际要结合转让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判断。
结论:
一方转让夫妻店铺经营权的效力分情况而定,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转让有效,反之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无效。
法律解析:
当店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擅自转让属无权处分。若受让方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转让有效,此时另一方只能向擅自转让方索赔。若受让方非善意,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经营权。实践中要结合转让合同、款项支付凭证等具体证据判断。如果在夫妻店铺经营权转让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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