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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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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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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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就符合赌博罪的构成条件。这表明即使单次赌博规模不大,但多次累计达到一定标准,也会触犯法律。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随着网络发展,这种新型赌博方式危害大,法律将其明确规制。
(3)若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还提供资金、网络等直接帮助,会以赌博罪共犯论处。这是为了打击赌博犯罪的关联行为,切断其背后支持。
提醒: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帮助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定罪因案情而异,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
(一)若不想涉及赌博罪相关风险,不要组织3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避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情况发生。
(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也不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三)不要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一般情况下,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获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构成赌博罪。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算“开设赌场”。
3.明知他人赌博犯罪,还提供资金、网络等直接帮助,按赌博罪共犯处理。具体定罪依实际案情判断。
结论:
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赌资数额或参赌人数条件可构成赌博罪;在网络建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为赌博犯罪提供直接帮助以共犯论处,具体定罪依实际案情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赌博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一般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就构成赌博罪。而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网络等直接帮助的,会按赌博罪共犯处理。不过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案情,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判定结果。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与赌博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获得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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