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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嫁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与父母在同一承包户内,在父母去世后,可凭相关身份及承包关系证明,继续使用该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保障自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
(二)女儿户口已迁出本村,若所涉承包地为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经营权,可向发包方提供承包合同等资料,在承包期内继承该经营权。
(三)若为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户内无其他成员时,女儿通常无法继承,应配合发包方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当户内成员全部去世且无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员时,发包方收回土地符合法律规定;而林地等特殊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继承。
2025-12-01 20: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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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归集体,不可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能继承。
2.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且和父母在同一承包户,父母去世后可继续享有承包权。
3.户口迁出,若承包的是林地或“四荒地”经营权,能在承包期内继承。
4.家庭承包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无人则发包方收回,女儿一般不能继承。
2025-12-01 20:2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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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可继承。出嫁女儿户口未迁出且与父母同一承包户,父母去世后可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户口迁出但承包林地或“四荒地”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继承;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户内无其他成员时发包方收回,女儿一般不能继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土地所有权不可继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情况因承包类型和女儿的户口情况而异。当出嫁女儿户口未迁出且和父母在同一承包户,作为承包户成员自然可继续经营。若女儿户口迁出,林地和“四荒地”经营权具有一定特殊性,考虑到其经营的长期性和投入,允许在承包期内继承。而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无人则由发包方收回。如果大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12-01 18:2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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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需依具体情况判断。若户口未迁出本村且与父母在同一承包户内,父母去世后可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户口已迁出本村,对于林地或通过招标等取得的“四荒地”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继承;而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无其他成员时发包方收回土地,通常不能继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出嫁女儿应及时关注自身户口迁移情况及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明确自身权益。
2.村集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政策的宣传,让村民清晰了解规定。
3.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01 18:2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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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可继承。这体现了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属性,集体所有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体利益。
(2)出嫁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与父母在同一承包户内,父母去世后可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基于承包户的整体性,保障了户内成员对土地的持续利用。
(3)女儿户口迁出本村,若承包的是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继承。这是考虑到林地和“四荒地”开发的特殊性和长期性。
(4)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无其他成员时发包方收回土地,女儿通常不能继承,遵循了家庭承包的规则。
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情况复杂,不同类型土地和家庭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8:2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