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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财产分配亏损如何处理

王** 黑龙江-牡丹江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1.30 13:08:07 438人阅读

清算财产分配亏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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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制企业在清算财产分配出现亏损时,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若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可申请破产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2)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合伙人分担亏损先按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担。

提醒:不同性质企业清算财产分配亏损处理方式不同,企业应准确判断自身性质并按规定处理。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30 17: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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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制企业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后,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二)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025-11-30 17: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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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制企业:清算财产分配亏损时,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担责。资不抵债时,可申请破产清算,按顺序偿债,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社保费和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

2.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按认缴出资额担责。亏损分担先看协议,无约定或不明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分担。

2025-11-30 16:4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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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清算财产分配出现亏损,公司制企业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按顺序偿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亏损分担依协议或法定方式确定。
法律解析:
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当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亏损分担方面,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或不明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担。若您在清算财产分配亏损问题上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30 15:3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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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财产分配出现亏损,需依据企业性质来处理。公司制企业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当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申请破产清算,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2.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亏损分担先按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或不明确则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平均分担。
3.建议公司制企业在经营中合理规划财务,避免过度负债,若面临清算亏损及时申请破产以合法有序处理债务。合伙企业要明确合伙协议中亏损分担条款,出现问题先友好协商解决。

2025-11-30 14:24:5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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