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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一般的善意取得(不是遗失物),善意第三人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物品

ask****707 浙江-绍兴 其他咨询 2018.04.05 22:00:45 2222人阅读

你好,请问一下,一般的善意取得(不是遗失物),善意第三人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物品,是不是没有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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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和盗窃物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20-11-06 11: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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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制度。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两年内享受让人追回。(出后面那两种情况追回不需给付受让人费用)但是受让人如果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那里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追回是应支付受让人费用。

2019-05-31 03:2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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