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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优先受偿权能否进行调解

何** 山东-德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28 07:29:30 406人阅读

债的优先受偿权能否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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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要遵循合法原则,法院会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法律解析:
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能基于自愿原则,就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实现方式等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不过,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当事人可对受偿范围、比例等进行调解,但调解内容不能违背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等相关法律精神。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如果您在债的优先受偿权调解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8 11: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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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调解。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和诉讼权利,优先受偿权作为民事权利,当事人能基于自愿原则对其行使、范围和实现方式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要遵循合法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调解时,内容不能违背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等法律精神。
3.法院会审查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会对协议进行审查,以此保证其合法性。

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债的优先受偿权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调解协议不违法且不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严格审查,保障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5-11-28 10:2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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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调解,因为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优先受偿权作为民事权利,当事人能基于自愿原则协商其行使、范围和实现方式等并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要遵循合法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调解,其内容不能违背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等相关法律精神。
(3)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

提醒:
在进行债的优先受偿权调解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调解协议不损害他人权益。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8 09:4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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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基于自愿原则就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调解,包括对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实现方式等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要遵循合法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院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保证其合法性。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调解时,内容不能违背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等相关法律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25-11-28 09:3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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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优先受偿权能调解。在民事纠纷里,当事人可依法处分自身民事和诉讼权利,优先受偿权属民事权利,当事人可自愿协商其行使、范围等,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要合法,不能违反法规强制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权益。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调解受偿范围等,但不能违背保障工人工资的法律精神。

3.法院会审查调解协议,确保其合法。

2025-11-28 08:51:01 回复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先保全的人不可以优先受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先保全的人不可以优先受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先保全的人不可以优先受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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