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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如何提供证据

吴** 黑龙江-佳木斯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1.28 04:29:22 396人阅读

损失如何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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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损失证据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物品损坏时,购买发票能证明物品价值,维修清单及费用凭证可明确修复成本;停产停业损失的证明,财务报表、纳税记录和租赁合同等能反映正常经营收入与额外支出。

(2)人身损害损失证据方面,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和医疗费票据可证明受伤情况与医疗费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工资流水能确定误工损失。

(3)精神损失举证较难,心理咨询记录和医院精神科诊断可证明精神受损害程度。同时,所有证据都要真实、合法且与损失有直接关联,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机构评估鉴定以增强证明力。

提醒:
提供损失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所需证据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8 10: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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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损失:物品损坏提供购买发票、维修清单及费用凭证;停产停业损失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租赁合同。
(二)人身损害损失: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因伤误工提供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
(三)精神损失:通过心理咨询记录、医院精神科诊断证明受损害程度。
(四)注意事项:证据要真实、合法且与损失直接关联,必要时申请鉴定机构评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11-28 09:3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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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
物品损坏,用购买发票、维修清单及费用凭证证明价值与修复成本;停产停业损失,靠财务报表、纳税记录和租赁合同反映经营收入与额外支出。

2.人身损害损失
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证明受伤情况与费用;误工损失则需单位误工证明和工资流水。

3.精神损失
通过心理咨询记录、精神科诊断证明受损程度。

证据要真实合法且关联损失,必要时可申请鉴定评估。

2025-11-28 08:2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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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损失证据提供要依据损失类型确定,且证据需真实、合法、与损失直接关联,必要时可申请鉴定增强证明力。
法律解析:不同类型的损失,证据提供有所不同。财产损失中,物品损坏通过购买发票等证明价值与修复成本,停产停业损失用财务报表等反映经营收入与额外支出;人身损害损失依靠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明受伤与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用单位证明和工资流水确定;精神损失则借助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明受损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主张损失赔偿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真实、合法且与损失直接关联的证据。若证据存疑或难以确定损失金额,申请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可增强证据证明力。若在损失证据提供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8 06:4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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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证据的提供要依据损失类型确定,且证据需真实、合法并与损失有直接关联。
1.财产损失:物品损坏时,购买发票、维修清单及费用凭证可证明物品价值和修复成本;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租赁合同等能反映正常经营收入和额外支出。
2.人身损害损失: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可证明受伤情况和医疗费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可确定误工损失。
3.精神损失:心理咨询记录、医院精神科诊断等可证明精神受损害程度。
为增强证据证明力,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2025-11-28 06:28: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发生交通事故,理论上都可以扣车对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查验和对车辆进行检验,但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也就是不会扣车扣证、不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不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另外无证驾驶、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客运机动车超载20以上货运机动车超载30以上等可以扣车。另外还要看你的车手续全不全,如果不全的话,一定会扣车的。另外,你的车交没交保险,如果没交的话,那也是不行的。还有,最主要的是你有没有驾驶证。如果手续全,而且交了保险的话,那你放心,交警不会扣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以解决赔偿纠纷为由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但是,目前交警部门扣车往往都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也没有开具扣车凭证,要不就是交管部门自己检验一下(交警部门自己没有鉴定资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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