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作为破产债权人,需明确自身债权类型归属,以便知晓受偿顺序。比如属于职工债权,就可关注是否能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二)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这一情况,若发现存在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
(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要及时了解按比例分配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流程,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先受偿,随时支付。
2.职工债权紧随其后,涵盖工资、补助、保险费和补偿金等。
3.除职工社保外的欠缴社保费和所欠税款排在第三。
4.普通破产债权最后受偿。
若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该顺序合理保护不同债权人权益,先保障程序和职工权益,再处理其他债务。
结论:
破产债权人受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的除特定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时按比例分配。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够顺利推进。职工债权放在优先位置,是因为职工权益关乎基本生活保障,工资、补助、保险费用等是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普通破产债权则排在最后。当破产财产有限时,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确保了公平性。比如,如果多位普通破产债权人都有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就会按照各自债权占该顺序总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若对破产债权受偿顺序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破产债权人受偿顺序合理且有其必要性。该顺序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确保了破产程序顺利开展;接着保障职工债权,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再处理欠缴社保费用与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当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时按比例分配,体现公平。
2.为更好保障各债权人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破产企业应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让债权人了解财产状况和受偿可能。
-加强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监管,防止不合理支出,提高破产财产使用效率。
-建立职工债权保障基金,在企业破产财产严重不足时,为职工提供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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