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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案后要做啥准备

李* 黑龙江-大兴安岭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25 11:26:08 370人阅读

取保候审结案后要做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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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结案后,案件结果不同处理方式不同。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可领回保证金;有罪判决则按判决执行刑罚,有被害人时可能需民事赔偿,要保留法律文书,不服结果可申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案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告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理应退还,凭借相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若法院判定有罪,被取保候审人就得依据判决服刑、缴纳罚金等。若存在被害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按协议赔偿。保留好法律文书是为了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若对案件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若你在取保候审结案后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5 16: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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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案后有不同处理方式。若案件结果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可凭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回保证金。若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取保候审人要按判决执行刑罚,如服刑、交罚金等。
1.若有被害人,需积极协商民事赔偿并按协议赔偿,这样既能弥补被害人损失,也有助于自身后续处理。
2.保留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方便后续查询,防止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依据。
3.若对案件结果不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5 15:3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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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结案后有不同处理方式。若案件结果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凭借相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回退还的保证金,这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当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取保候审人要依照判决内容执行刑罚,比如服刑、缴纳罚金等,这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
(3)若存在被害人,被取保候审人可能面临民事赔偿问题,需要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按协议赔偿,这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保留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很重要,可在后续出现问题时用于查询。
(5)若对案件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这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提醒:
注意领回保证金的手续要齐全,协商赔偿时要签订书面协议。不同案情处理有差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4: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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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案件结果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凭借相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若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按照判决内容执行刑罚,如服刑、缴纳罚金等。
(三)存在被害人时,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按协议进行赔偿。
(四)保留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用于后续可能的问题查询。
(五)对案件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025-11-25 13:3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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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结案,若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凭法律文书去银行领回保证金。
2.若法院判有罪,按判决服刑、交罚金等。
3.如有被害人,要协商民事赔偿并按协议赔偿。
4.保留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方便后续查询。
5.对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合法申诉。

2025-11-25 12:25:50 回复

您好,关于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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