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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利

何** 广东-汕尾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25 04:16:11 304人阅读

能否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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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对方存在暴力倾向、吸毒、酗酒等危及子女安全或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收集好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在诉讼中清晰阐述对方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若对方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1-25 11: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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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夺对方探视权需符合法定情形。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像探望方有暴力、吸毒、酗酒等危及子女安全或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教唆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

2.出现上述情况,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中止对方探望权。法院认定情况属实,会作出中止判决。

3.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法院会根据申请恢复其探望权。

2025-11-25 09: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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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剥夺对方探视权,但要符合法定情形,需向法院申请,待中止事由消失可恢复。
法律解析:按照法律规定,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有多种,比如探望方有暴力倾向、吸毒、酗酒等行为,会危及子女安全或损害其身心健康,还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若出现这些情形,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法院审理后,若认定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状况,会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等中止事由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会恢复其探望权。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关于探视权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剥夺探视权的法定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11-25 09:0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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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剥夺对方探视权,但要符合法定条件。法律规定,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涵盖探望方有暴力倾向、吸毒、酗酒等危及子女安全或损害其健康的行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情况。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出现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及时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维护子女权益。
2.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3.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

2025-11-25 07:4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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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剥夺对方探视权需满足法定情形,其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关键条件。像探望方有暴力倾向、吸毒、酗酒等行为,会对子女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威胁;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也包含在内。
(2)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法院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审理,若认定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状况,就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
(3)若中止事由消失,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望权。

提醒:
申请中止或恢复探望权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05:40: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案情原告阮某(男)与被告成某(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结婚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某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支持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审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评析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婚姻法,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案情原告阮某(男)与被告成某(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结婚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某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支持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审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评析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婚姻法,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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