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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明确标准,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于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是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2)存在特殊情况也可视作共同居住人,像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等居住他处且居住困难,或者因服兵役、读大学等户籍迁出被征收房屋的。
(3)实际认定共同居住人时,要综合考虑户籍、居住时间、住房情况等因素。当对认定产生争议时,能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公房共同居住人认定复杂,不同情况结果有别,建议就具体案情咨询,以免权益受损。
2025-11-25 08: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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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为公房共同居住人,先查看是否有本市常住户口,同时需确认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并且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
(二)若因结婚等居住他处且居住困难,或者因服兵役、读大学等户籍迁出被征收房屋,也可争取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三)当对共同居住人认定有争议时,可先尝试与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025-11-25 06: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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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共同居住人认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超一年(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福利分房或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2.特殊情况: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居住他处且居住困难,或因服兵役、读大学户籍迁出,也可视作共同居住人。
3.争议解决:认定需结合实际,考虑户籍、居住时间等。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2025-11-25 06:0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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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房共同居住人认定需满足在征收决定作出时,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居住困难等条件,特殊情况如结婚居住他处且困难、服兵役或读大学户籍迁出等也可视作共同居住人,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着明确标准。户口方面需是本市常住户口,居住时间通常要求一年以上,但存在特殊情况。“其他住房”的界定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结婚等原因居住他处且居住困难,服兵役、读大学等户籍迁出的情况也被考虑在内。实践中认定共同居住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可能不同。若在认定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诉讼则是保障权益的法律途径。如果您在公房共同居住人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5 05: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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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核心在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居住困难。
具体来看,“其他住房”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因结婚居住他处且居住困难,或因服兵役、读大学户籍迁出被征收房屋的,也可视作共同居住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相关部门在认定时应严格审核户籍、居住时间、住房情况等信息,确保认定准确公正。
2.若当事人对认定有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以和平方式达成一致。
3.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2025-11-25 04:04: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