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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不到案能否进行宣判

刘** 湖北-宜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24 10:31:15 475人阅读

主犯不到案能否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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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中主犯在逃,不影响对到案被告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法院会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到案者依法判决。

2.到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归案后,会单独对其审理判决。

3.若到案者主要犯罪事实依赖主犯查明,可能影响审理进度,但主犯不到案不必然导致案件无法宣判。

2025-11-24 17: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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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犯不到案通常不影响对其他到案被告人宣判,但主要犯罪事实需依赖主犯查明时可能影响审理进度。
法律解析:
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即便主犯在逃,司法机关也会对已到案的被告人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法院会依据已查明的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对他们作出判决。到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确定的。主犯归案后,会单独对其进行审理判决。不过,要是到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依赖主犯才能查明,就可能会对到案被告人的审理进度产生影响。所以,主犯不到案不必然使案件无法宣判。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1-24 16:2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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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犯不到案一般不影响对其他到案被告人宣判。在共同犯罪里,即便主犯在逃,司法机关也会对到案的从犯等被告人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法院会依据已查明的到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时依法判决。
2.对到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会依据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主犯归案后则单独审理判决。
3.不过,若到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需依赖主犯才能查明,会影响到案被告人的审理进度。
4.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应加快对到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侦查,确保证据收集全面准确。对于依赖主犯查明的事实,可先梳理现有线索,待主犯归案后迅速补充完善证据。同时,加强对在逃主犯的追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

2025-11-24 14:4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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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共同犯罪案件里,主犯在逃时,司法机关仍会对到案的从犯等被告人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这体现了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不会因主犯未到案而停滞。
(2)法院会依据已查明的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确保罪责相适应。
(3)主犯归案后会单独审理判决。不过,若到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赖主犯才能查明,就可能影响到案被告人的审理进度。

提醒:
共同犯罪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差异大。若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4 12: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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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会正常推进程序,对已到案的从犯等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二)法院依据已查明的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依法判决。
(三)对到案被告人定罪量刑依据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
(四)主犯归案后单独审理判决。
(五)若到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赖主犯查明,可能影响审理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表明在符合条件下,即便主犯未到案,对已到案被告人的审判也可依法推进。

2025-11-24 11:11: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主犯从犯如何区分认定(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您好,针对您的主犯与从犯是怎么样进行区分的问题解答如下,主犯从犯如何区分认定(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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