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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土地承包纠纷如何解决

赵** 黑龙江-伊春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1.24 04:46:09 314人阅读

离婚土地承包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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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如下:
一是自行协商,双方根据法律和实际状况,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使用等达成一致。
二是请求调解,协商不成可找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部门,由其调解达成协议。
三是仲裁或诉讼,调解无果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仲裁或不服结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保障权益。

2025-11-24 11: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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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土地承包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在离婚土地承包纠纷中,双方可先自行协商,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使用等达成一致协议,这是较为和平且高效的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调解,由其居中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无果,可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纠纷,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愿仲裁或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使用等进行判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如果在离婚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1-24 09:5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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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土地承包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自行协商能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等达成一致协议,这是最便捷的方式。
2.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由其居中协调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无法解决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纠纷,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若不愿仲裁或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使用等进行判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建议当事人优先尝试协商和调解,高效解决纠纷;若需仲裁或诉讼,应及时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24 08:5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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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行协商是解决离婚土地承包纠纷的基础方式,双方基于法律和实际情况沟通,达成一致协议,这种方式成本低且利于维持双方关系。
(2)若协商不成,请求有关部门调解是可行途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具备调解能力和资源,能居中协调,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无果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纠纷;若不愿仲裁或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提醒:
处理离婚土地承包纠纷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5-11-24 07: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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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协商是基础,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使用等达成一致协议,能避免矛盾激化,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协商不成时,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可居中协调,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无果,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纠纷,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愿仲裁或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11-24 06:20:29 回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并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相互谅解,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申请仲裁或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之前,都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相对于向提讼,仲裁的程序也比较简单,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诉讼解决方式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介入其中,具有强制力和终局性,因而是处理绝大多数纠纷的最后屏障。

您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一)农村土地全面调整中产生纠纷的处理问题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第15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第(5)、(6)项,《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第1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2条、第25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最高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讼,人民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具体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意见是原则上适用最高司法解释。(三)关于损失的主张程序问题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一审经审理认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分的救济程序问题。1、一审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并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主张;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予以适当补偿。2、对于当事人有赔偿请求的,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驳回诉求不利于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可做出适当调查后,确定赔偿数额,不宜机械处理。3、对于案件影响较大,涉及人数多的,一审期间因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求被驳回的案件,二审应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发回原审重审,不宜简单维持原判。无论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纠纷,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纠纷,都存在着损失的确定和如何主张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执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据现实状况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实际支持,此时存在从实质上损害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一般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来讲更是如此。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上述司法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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