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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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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经营如何处理

龙** 湖北-黄石 离婚咨询 2025.11.23 14:13:20 498人阅读

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经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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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想继续经营,另一方退出:继续经营方需按企业评估财产状况和投资比例,给予退出方相应补偿。

2.双方都想继续经营:可通过竞价,出价高者得经营权并补偿对方;也能协商分割股权成为共同股东,但要符合企业章程和法律规定。

3.双方都不想经营:先清算企业资产,偿债后剩余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处理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5-11-23 21: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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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处理需区分情况,一方退出经营方补偿,双方都要可竞价或协商分股权,双方都不要则清算分割剩余财产,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涉及夫妻共同经营的处理上,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方式。若一方想继续经营另一方退出,经营方按企业评估财产状况结合投资比例补偿退出方,这体现了对退出方权益的保护。双方都想继续经营时,竞价方式能让资源得到更合理配置,出价高者获得经营权并补偿对方;协商分割股权成为共同股东的方式则需遵循企业章程和法律规定。若双方都不想经营,先清算企业资产偿还债务后分割剩余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处理过程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如果在离婚时遇到夫妻共同经营处理的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3 19:4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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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处理需区分情况,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其依据具体情况判决。
2.具体处理方式:一方想继续经营另一方退出时,经营方按企业评估财产状况结合投资比例给予退出方补偿。
3.双方都想继续经营,可通过竞价,出价高者获得经营权并补偿对方;也能协商分割股权成为共同股东,但要符合企业章程和法律规定。
4.双方都不想经营,先对企业资产清算,偿还债务后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友好协商,充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以妥善解决问题。

2025-11-23 18: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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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继续经营另一方退出时,经营方需给退出方补偿,补偿依据经营企业评估后的财产及投资比例确定,这保障了退出方在共同经营中的权益。
(2)双方都想继续经营,有两种方式。一是竞价,出价高者获经营权并补偿对方,体现市场竞争机制;二是协商分割股权成为共同股东,但要符合企业章程和法律规定,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双方都不想经营时,先清算企业资产,偿还债务后剩余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样能合理处理企业遗留问题。
(4)处理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判决,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提醒:离婚处理共同经营问题复杂,不同企业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3 17: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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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想继续经营另一方退出时,经营方要依据经营企业评估后的财产状况以及投资比例,给予退出方相应补偿,保障退出方权益。

(二)双方都想继续经营,可通过竞价方式,出价高者获得经营权并补偿对方;也能协商分割股权成为共同股东,但要符合企业章程和法律规定。

(三)双方都不想经营,先对企业资产清算,偿还债务后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处理过程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1-23 16:02:39 回复

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资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就上述财产的分割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思路和具体办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下,且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事实可作出认定,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述规定对这类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而且,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人民在在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应当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选择更好的解决方案,且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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