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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持房产如何作抵押

尚** 福建-莆田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1.23 13:37:15 483人阅读

他人代持房产如何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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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持房产作抵押,需明确代持关系并由代持人有处分权,通过规范流程保障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1.确认代持关系与取得同意:需有书面协议证明代持关系,取得代持人同意并签订委托抵押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合同应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抵押房产信息等。
3.处理擅自抵押情况:若代持人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擅自抵押,实际产权人可主张赔偿损失;若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有效。
4.确保办理规范:办理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严格按登记机构要求操作。

2025-11-23 18: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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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他人代持房产作抵押,关键在于明确代持关系并以书面协议证明,同时代持人需有处分权,这是确保抵押行为合法的基础。
(2)需取得代持人同意,签订委托抵押协议,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3)抵押双方要携带房产证、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行为具备公示效力。
(4)抵押合同应详细载明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抵押房产信息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5)若代持人擅自抵押,实际产权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时抵押有效。

提醒:办理房产抵押时要确保材料真实合法,严格遵循登记机构要求,如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3 18: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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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保代持关系合法有效,签订详细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二)取得代持人书面同意,签订委托抵押协议,清晰界定双方在抵押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三)准备好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如房产证、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等,保证材料真实合法。
(四)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和流程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五)若代持人擅自抵押,实际产权人及时收集证据,主张代持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2025-11-23 17:4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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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人代持房产抵押,需有书面代持协议证明关系,且代持人有处分权。先取得代持人同意,签委托抵押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2.抵押双方带房产证、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抵押登记。
3.抵押合同要写明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期限、抵押房产信息等。
4.若代持人擅自抵押,实际产权人可要求赔偿;若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有效。办理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按要求操作保障抵押有效。

2025-11-23 16:1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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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他人代持房产作抵押,需有书面代持协议证明代持关系,代持人有处分权,取得其同意并签订委托抵押协议,携带相关材料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内容要明确,若代持人擅自抵押,实际产权人可索赔,抵押权人善意取得则抵押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房产抵押,明确的书面代持协议是证明代持关系的关键,可保障实际产权人的权益。取得代持人同意并签订委托抵押协议,能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携带规定材料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是使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程序。抵押合同明确各项内容,可避免后续纠纷。若代持人擅自抵押,实际产权人依据法律可向代持人主张赔偿损失;而当抵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抵押是有效的。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确保材料真实合法并按登记机构要求操作,是保障抵押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如果在代持房产抵押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3 14:44: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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