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网络赌博在特定情形下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且存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些规定旨在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网络赌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参与网络赌博。
-互联网平台要加强监管,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和阻止赌博网站的传播和运营。
-执法部门需加大对网络赌博的打击力度,加强跨部门协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1)参与网络赌博有明确的入罪标准,当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等条件之一时,就构成赌博罪。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等情况。
提醒:
网络赌博违法,参与或组织相关活动会面临法律制裁。不同案情处罚不同,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分析。
(一)对于个人而言,要远离网络赌博活动,不参与组织赌博、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行为,避免触犯法律。
(二)发现网络赌博相关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三)网络平台要加强监管,运用技术手段识别和阻止赌博网站的运营,防止用户在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参与网络赌博,有以下情形构成赌博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超5000元;赌资累计超5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超20人;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包括抽头渔利累计超3万元、赌资累计超30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超120人等。
结论:
参与网络赌博满足特定条件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有明确界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网络赌博时,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者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构成赌博罪。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赌博不仅会让人财产受损,还会破坏家庭和谐,更触犯了法律红线。如果对赌博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不懂法而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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