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要确保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并且已到约定的履行期限,避免因债权不合法或未到期而无法行使代位权。
(二)关注债务人是否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若有这种情况且影响到自己到期债权实现,可考虑行使代位权。
(三)确认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满足此条件,债权人才有代位行使的可能。
(四)明确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等不能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民法典规定,行使代位权要符合这些条件:
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到履行期,不能行使。
债务人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相对人主张债权及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样债权人才可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自身,像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等不可代位行使。
结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权利这四个条件。
法律解析:
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有明确规定,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债权合法且到期是基础,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到期,债权人自然无权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种怠于表现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有代位行使的可能。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因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若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己是否满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
1.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基本前提。不合法或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其债权到期,才有行使权利的可能,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等专属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为保障权益,债权人应先确保自身债权合法到期,密切关注债务人债权情况,一旦符合条件及时行使代位权,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1)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其行使有严格条件限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不合法,法律不会保护其代位权的行使;未到履行期限,也不能随意代位。
(2)债务人需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这里明确了“怠于行使”是以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来界定。
(3)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因为只有到期,债务人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都不能被代位行使。
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严格审查是否满足上述条件,避免因条件不符导致代位权行使失败。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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