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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夫妻债务需注意哪些问题

李* 江西-新余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21 03:38:59 334人阅读

审理夫妻债务需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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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准确区分债务性质是审理夫妻债务的基础。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表达共同意思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所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而一方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为个人债务,不过债权人若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则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对于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超出日常范围的债务,债权人需承担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责任。
(3)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是审理的关键。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侵害夫妻非举债方权益。

提醒:
审理夫妻债务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1 08: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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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界定债务性质,严格按照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来判断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谨慎审查债权人的证明情况。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超出此范围的债务,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夫妻双方和债权人行为的审查,防止夫妻恶意串通或债权人滥用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21 07:2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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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夫妻债务要点如下:
一是区分债务性质。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属共同债务;超出日常所需的,一般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二是分配举证责任。家庭日常所需债务,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超出范围的,债权人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三是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夫妻恶意串通损债权人利益,也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侵害非举债方权益。

2025-11-21 06:2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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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审理夫妻债务要区分债务性质、分配举证责任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判断夫妻债务性质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超出此范围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也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侵害夫妻非举债方权益。若遇到夫妻债务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1 05:5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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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夫妻债务需从区分债务性质、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各方权益三方面着手。区分债务性质是基础,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有特殊证明情况除外。

举证责任分配要合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超出范围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很关键,要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也要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侵害夫妻非举债方权益。

为更好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法官应精准判断债务性质,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025-11-21 03:54:14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新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规定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审判实践中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表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好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探讨。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原则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二.新婚姻法中夫妻债务存在的问题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是: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煜与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国打工,委托林英华向外借款。林英华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2、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事,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下面,分别不同情形论述。(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三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有效保护。(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离婚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列为被执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的判决与前述相同,在执行中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原夫妻双方。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共同债务,离婚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在离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向该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法院根据原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判决原夫妻中的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有的法院则依职权自由裁量作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的判决。这就完全违背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更是弱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第三人起诉原夫妻双方,有的法院一律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判决虽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债权,但是这可能造成原夫妻双方为争议是共同债务还是一人债务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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