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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杨* 天津-静海区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20 01:30:29 369人阅读

实际施工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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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投入人力、物力,满足一定情形可排除执行。
2.这些特定条件包括,实际施工人需是对案涉工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主体,并且其权利要满足消费者购房人、一般房屋买受人等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例如在房屋执行中,若能证明自身权利可对抗申请执行人债权,且符合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要件,就可能排除强制执行。
3.实际施工人若想排除强制执行,应积极收集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符合相关保护条件。最终是否能排除强制执行,需由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审查判断。

2025-11-20 08: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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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若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存在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
(2)实际施工人需是对案涉工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主体,这是基本前提。
(3)其权利要满足消费者购房人、一般房屋买受人等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例如在房屋执行方面,若能证明自身权利可对抗申请执行人债权,且符合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要件,就可能排除强制执行。不过最终结果需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审查判断。

提醒:实际施工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影响巨大。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0 06: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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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施工人要留存对案涉工程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主体。
(二)研究消费者购房人、一般房屋买受人等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利符合这些规定的保护条件。
(三)在房屋执行中,收集能证明自身权利可对抗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证据,同时满足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025-11-20 05:2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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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排除强制执行,但特定条件下可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人力、物力,满足一定情形可排除执行。一是要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施工;二是权利需符合消费者购房人等相关保护条件。

3.如房屋执行中,实际施工人能证明权利可对抗债权且符合保护要件,或可排除执行,最终由法院依事实和证据审查判断。

2025-11-20 05:2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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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但符合特定条件时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投入了人力与物力,在满足一定情形下可排除强制执行。其一,实际施工人需是对案涉工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主体;其二,其权利要满足消费者购房人、一般房屋买受人等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例如在房屋执行案件里,若实际施工人能证明自身权利可对抗申请执行人债权,且符合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要件,便有机会排除强制执行。然而,最终是否能排除,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由法院依法审查判断。如果您在实际施工以及强制执行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0 03:28:04 回复

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需要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述程序。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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