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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证金是否代表案件已结案

吴** 福建-福州 保证金纠纷咨询 2025.11.19 11:52:49 384人阅读

退保证金是否代表案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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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保证金不意味着案件已结案。在刑事诉讼里,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是因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未违反义务,但这仅代表被取保候审阶段结束。
2.案件可能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不同阶段。像侦查阶段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无违规,退还保证金后,侦查仍会继续。
3.案件是否结案需看司法机关是否作出最终处理结果,如撤案、不起诉或判决生效等。
4.建议当事人在保证金退还后,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及时掌握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同时,要继续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遵守相关规定。

2025-11-19 17:3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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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刑事诉讼里,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体现的是被取保候审人遵循了规定,未违反相关义务。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规,结束时凭借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就能到银行领回保证金。
(2)退还保证金仅仅是被取保候审阶段的结束,并非代表案件终结。案件可能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环节。比如在侦查阶段,若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无违规,退还保证金后,侦查工作依旧可能持续进行。
(3)案件是否结案要依据司法机关是否作出最终处理结果来判定,像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生效等,和退保证金并无必然关联。

提醒:
退保证金不代表案件结束,当事人不要误以为退还保证金就万事大吉。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对案件进展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16:4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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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束且无违规,应及时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不要误以为退还保证金就意味着案件已结束,要关注司法机关是否作出最终处理结果,如撤案、不起诉或判决生效等,以此判断案件是否真正结案。
(三)若对案件进展有疑问,可主动联系司法机关了解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025-11-19 15:1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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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里,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说明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了规定。按法律,没违规的嫌疑人、被告人,结束时凭通知或文书能到银行领回保证金。

2.退还保证金只是取保候审阶段结束,案件可能还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如侦查时嫌疑人期满无违规,退保证金后侦查也可能继续。

3.退保证金不代表案件结案,案件是否结案要看司法机关有无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判决生效等最终处理结果。

2025-11-19 13:4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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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退保证金不代表案件已结案,二者无必然联系。
法律解析:
在刑事诉讼里,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是因为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未违反相关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规,结束时可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回保证金。但这仅意味着被取保候审阶段结束,案件可能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不同阶段。比如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无违规,退还保证金后,侦查仍可能继续。案件是否结案要看司法机关是否作出最终处理结果,像撤案、不起诉或判决生效等。如果对刑事案件中保证金退还及案件进展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清晰的解答。

2025-11-19 11:59:31 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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