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企业法人符合重整条件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重整;若债权人已申请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能申请重整。
(二)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也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最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和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破产案件办理适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
2.企业还不上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清偿能力,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超一成的出资人也能申请。
3.债务人可直接或在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还不上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经债权申报等,最终分配财产、终结程序。
结论:
破产案件办理适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形下可申请相应程序,法院受理后会按流程推进。
法律解析:
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重整;若债权人已申请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能申请重整。债务人可直接或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最终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和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规定为不同情况的企业和债权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如果您在破产相关事宜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破产案件办理适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重整程序适用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特定出资人也能申请。
债务人可直接或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分别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最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并终结程序。
2.解决措施和建议:企业应密切关注自身财务状况,一旦出现偿债困难迹象,及时评估是否适用重整或和解程序以挽救企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法院要高效指定管理人,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1)破产案件办理涵盖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时,各程序有不同的启动主体和条件。
(2)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在特定阶段,债务人或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也能申请。
(3)和解程序方面,债务人既可以直接申请,也能在特定阶段申请。
(4)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均可申请,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推进债权申报等一系列工作,直至分配财产、终结程序。
提醒:
不同破产程序适用条件和申请主体不同,企业和债权人需准确判断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程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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