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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同居人是否要担债务

王** 江西-赣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19 03:46:05 357人阅读

债务人同居人是否要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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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债务人的同居人不用承担其债务,债务由债务人自己负责。
2.不过有特殊情况。若同居人是债务保证人,要按保证合同担责;若债务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同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用于共同居住房屋的日常开销。
3.认定共同债务要考虑债务用途、双方经济依赖度等。债权人若让同居人担责,得证明是共同债务。

2025-11-19 06: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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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债务人的同居人无需承担其债务,但若同居人是保证人或债务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同居人需担责。
法律解析:
债务具有相对性,通常仅由债务人本人承担。然而,当同居人作为债务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就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会被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此时同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像用于两人共同居住房屋日常开销的债务,很可能就属于共同债务。在认定共同债务时,要综合考量债务用途、双方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若债权人想让同居人承担责任,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如果遇到涉及债务人同居人债务承担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9 06: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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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债务人的同居人不承担其债务,因为债务具有相对性,仅债务人本人承担。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同居人是债务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担责;若债务用于双方同居时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同居人需负连带责任,像用于共同居住房屋日常开销的债务就可能属此类。认定共同债务需综合考量债务用途、双方经济依赖程度等。债权人若要让同居人担责,需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债务人在借贷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自身婚姻或同居状况,避免后续纠纷。
2.同居人若不想承担对方债务,要避免在债务中成为保证人,同时明确各自经济责任。
3.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详细了解债务人情况,若涉及同居人,保留好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

2025-11-19 05:1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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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债务人的同居人不用承担其债务,因为债务具有相对性,仅由债务人承担。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同居人是债务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需承担保证责任。
(3)当债务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会被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同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像用于共同居住房屋日常开销的债务就可能属此类。
(4)认定共同债务要综合考量债务用途、双方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债权人若主张同居人担责,需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提醒:债务人与同居人应明确债务性质,避免不必要纠纷。债权人主张同居人担责需有充分证据,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19 05: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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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不想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要确保自己不是债务的保证人,避免签订保证合同。
(二)在同居生活中,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对于大额支出保留相关凭证,证明哪些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三)当债权人要求同居人承担债务时,若认为不应承担,可要求债权人举证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意味着债务通常由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担,若要突破相对性让同居人担责,需有符合规定的情形。

2025-11-19 03:49:50 回复

解答如下,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二、对于前述债务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一)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二)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三)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您好,针对您的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一)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主要表现为: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分居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分居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属于个人债务的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担。

解答如下,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二、对于前述债务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一)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二)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三)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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