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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咋处理

苟* 江苏-南京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1.18 07:26:24 383人阅读

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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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方面
若选择诉讼,需提前确定管辖法院,可通过咨询律师或查询法律规定来明确。准备起诉状时,要清晰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收集证据要全面且合法,证据需能有力支撑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要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时,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

(二)仲裁方面
若选择仲裁,要确认纠纷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仔细审查双方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申请仲裁时,按仲裁机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仲裁一裁终局的结果,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5-11-18 11: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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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调解无果,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2.选择诉讼,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后开庭,按法定程序审理,包括调查、辩论等,最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对一审不服可在规定时间上诉。

3.纠纷在仲裁受理范围且双方有仲裁协议,可向约定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一裁终局,裁决后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相关机构不予受理。

2025-11-18 09:3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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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二者各有程序和特点。
法律解析:
当民事纠纷调解不成时,诉讼和仲裁是可行的解决途径。选择诉讼,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按法定程序安排开庭审理,包含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最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而若纠纷符合仲裁受理范围且双方有仲裁协议,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面对民事纠纷时,要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解决途径。如果对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操作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8 07:5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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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诉讼是常见的解决方式,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涵盖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最终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能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仲裁也是可选择的途径,当纠纷符合仲裁受理范围且双方有仲裁协议时,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
1.选择诉讼时,要提前准备充分证据,熟悉诉讼流程。
2.考虑仲裁时,确保纠纷在仲裁受理范围内且有有效仲裁协议。
3.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1-18 07:4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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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民事纠纷调解不成时,诉讼和仲裁是两种重要的解决途径。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这是一种较为常见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方式。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理工作,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后依法作出判决。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还能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2)仲裁则需纠纷符合受理范围且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当事人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提醒:
选择诉讼或仲裁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不同纠纷适用的解决方式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07:27:5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怎么样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无从约束。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人民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8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8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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