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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逮捕期限有何规定

朱** 湖北-仙桃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18 06:50:22 349人阅读

侦查中逮捕期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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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2.若案情复杂,期限到了还没侦查完,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对于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重大犯罪集团案等四类案件,按前面时间还没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后仍未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两个月。

2025-11-18 10:1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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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侦查中逮捕期限有严格规定,一般为二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的分层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二个月,这是基础期限。当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殊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面期限到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用完仍无法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二个月。这些规定保障了侦查工作的合理开展,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度羁押。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8 09:3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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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中逮捕期限规定严格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一般情况下,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这是基本要求,确保案件能及时处理。
2.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以应对特殊情况。
3.对于特定重大复杂案件,如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集团案件等,在原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期限规定,提高侦查效率,避免超期羁押。同时,检察院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延长侦查期限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25-11-18 09: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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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上限为两个月。这是保障司法效率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
(2)当案件存在复杂性,在两个月期限届满无法终结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以应对部分疑难案件的侦查需求。
(3)对于特定类型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在前面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提醒:侦查中逮捕期限规定严格,当事人需了解自身权益。若认为侦查羁押超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18 08:4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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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控制在二个月内完成侦查。
(二)若案件复杂且在两个月期限届满时无法终结,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获批后能延长一个月侦查时间。
(三)遇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四)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结束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025-11-18 08:12:01 回复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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