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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房产赠与非婚生子有效吗

杨** 山东-滨州 同居咨询 2025.11.18 04:35:32 386人阅读

同居房产赠与非婚生子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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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同居房产赠与非婚生子是有效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只要赠与人对房产有合法处分权,赠与是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赠与就受法律保护。
(2)若房产属于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而赠与,配偶能主张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因为赠与人仅能处分自身的财产份额。
(3)当赠与附条件时,非婚生子要按约定履行条件,不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提醒:
赠与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尤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易产生纠纷。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09: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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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将同居房产赠与非婚生子,要确保自己对房产有合法处分权,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获得配偶同意。
(二)赠与意思要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三)若赠与附条件,要与非婚生子明确约定条件内容,并监督其按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025-11-18 09:1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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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同居者将房产赠与非婚生子是有效的。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权利平等,只要赠与人有房产处分权,赠与出于真实意愿,且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就受法律保护。

2.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擅自赠与,配偶可主张部分无效,因为赠与人只能处置自己的份额。

3.若赠与附条件,非婚生子要按约定履行,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2025-11-18 08:1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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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房产赠与非婚生子通常有效,但房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配偶可主张部分无效;附条件赠与时,非婚生子不履行条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当赠与人对房产有合法处分权,赠与是其真实意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时,赠与非婚生子的行为合法有效。然而,若房产属于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擅自处分,配偶有权主张部分无效,因为其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另外,若赠与附条件,非婚生子就需按约定履行条件,不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如果在同居房产赠与非婚生子的过程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8 07:0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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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房产赠与非婚生子通常有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平等,若赠与人对房产有合法处分权,赠与是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赠与合法受保护。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房产是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获配偶同意擅自赠与,配偶可主张部分无效,因为赠与人仅能处分自身份额。
3.若赠与附条件,非婚生子需按约定履行,不履行的话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建议赠与人明确房产产权情况,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与配偶协商。同时,附条件赠与时要明确约定条件及相应法律后果,以保障各方权益。

2025-11-18 05:11:20 回复

解答如下,【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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