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伤情鉴定终止后能否再次鉴定要分情况,主观因素致终止一般不能随意再鉴定,鉴定机构问题或有新证据证明原鉴定有误,符合条件可再次鉴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活动需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当伤情鉴定因当事人主观拒绝配合等情况终止时,随意再次鉴定会破坏鉴定秩序,所以通常不允许。而若是鉴定机构方面存在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导致鉴定终止,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另外,若有新证据显示原鉴定可能有误或不完整,当事人在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撑下向办案机关申请再次鉴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获批准。如果大家在伤情鉴定相关事宜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伤情鉴定终止后能否再次鉴定取决于多种情况。若因当事人主观拒绝配合等因素致鉴定终止,通常不能随意再次申请。若因鉴定机构问题,像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等导致终止,当事人可重新委托有资质机构鉴定。另外,有新证据表明原鉴定有误或不完整,且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时,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再次鉴定,符合条件会获批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流程,避免因自身主观因素使鉴定终止。
2.若对鉴定机构有质疑,及时收集其不规范的证据,以便申请重新鉴定。
3.发现新证据时,整理好相关材料,以合理理由向办案机关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分析:
(1)伤情鉴定终止后再次鉴定的可行性与终止原因紧密相关。若因当事人主观拒绝配合等自身因素致使鉴定终止,通常不能随意再次申请鉴定,这是为了维护鉴定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当鉴定终止是由于鉴定机构方面的问题,如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若有新的证据表明原鉴定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完整,当事人在提供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办案机关会批准。
提醒:
再次鉴定需谨慎,要确保有合理原因和证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若因自身拒绝配合等主观因素致伤情鉴定终止,不能随意再次申请鉴定,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二)若因鉴定机构问题,如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导致终止,可要求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若有新证据表明原鉴定可能有误或不完整,可凭借合理理由和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等待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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