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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办

王** 湖北-襄阳 个人债务咨询 2025.11.17 06:38:45 468人阅读

老赖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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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赖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另一方可先起诉,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若协议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政部门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通过诉讼途径,能借助司法力量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法院判决生效后,若老赖仍不执行,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执行措施。而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可直接申请执行。对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老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能有效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您在财产分割协议执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7 11: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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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可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若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先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协议履行,待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其财产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以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措施。

若财产分割协议是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老赖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及时收集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执行力度,对老赖形成有效震慑。

2025-11-17 11: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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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其具备民事合同性质。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力量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
(2)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若老赖依旧不履行,另一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多种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其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要是财产分割协议是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老赖不履行时,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对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老赖,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提醒:
遇到老赖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2025-11-17 10:4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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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待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依旧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冻结、划拨其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
(二)若财产分割协议是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老赖不履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5-11-17 09: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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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解决途径如下:
若协议是在民政部门办离婚登记时签订,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要求按协议执行。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冻划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若协议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老赖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025-11-17 08:23:33 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仅容易加剧双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点“温存”也许就荡然无存,等于在原有的“伤痕”上再撒上一把“盐”,而且由此造成对孩子的伤害更大。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财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协议离婚应是离婚的首选方式。只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得已才诉至。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由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本案争讼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是以达成离婚协议时的约定(2006年7月16日)为准,还是以签订离婚协议(7月19日)为准。因为双方均承认7月16日男方转了4万元给女方,这是否就是《离婚协议书》约定的4万元分割财产的补偿款。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无法定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在于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确认之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协议书的理解应当是以登记时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使在此之前有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也必须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次确认为有效,否则无效。这样理解自然就不难判断双方争议的4万元补偿款是否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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