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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嘱之后是否能成立

杨* 江苏-扬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1.17 07:25:56 354人阅读

签订遗嘱之后是否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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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成立需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要求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形式要件则因遗嘱类型而异,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为确保遗嘱成立,立遗嘱人应确认自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仔细审查遗嘱内容,保证其合法合规且体现真实意愿。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对应形式的要求操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遗嘱的有效性。

2025-11-17 10: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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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质要件是遗嘱成立的基础。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确保其对遗嘱行为及后果有清晰认知。遗嘱内容真实表达意愿,排除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保证遗嘱的可信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了法律秩序和社会道德。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2)形式要件为遗嘱的效力提供保障。自书遗嘱强调亲笔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代书和打印遗嘱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日期,增加了遗嘱的证明力。

提醒: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操作,不同类型遗嘱的形式要求务必准确遵循,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1-17 09: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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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要件要确保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医院证明或相关鉴定来证实其精神状态正常。保证遗嘱内容是真实想法,避免受胁迫、欺骗,可在订立时进行录音录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在内容上不涉及违法事项或违背道德伦理。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份额,提前了解继承人情况并合理规划遗产。
(二)形式要件方面,自书遗嘱严格按照要求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和打印遗嘱找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见证过程完整,最后各方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025-11-17 09:4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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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条件:立遗嘱者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其真实想法,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还要给没劳动能力且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要遗产。
2.形式条件: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签名并写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相关人员签名并写日期;打印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每页签名并写日期。符合这些,遗嘱通常成立。

2025-11-17 08:3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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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遗嘱成立需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这些条件遗嘱一般能成立。
法律解析:
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立遗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还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形式要件因遗嘱类型而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只有同时满足这些实质与形式要件,遗嘱才能有效成立。如果在遗嘱设立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者不确定遗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和遗嘱的有效性。

2025-11-17 07:58:43 回复

对于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再婚之后怎样写遗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再婚之后订立遗嘱的程序、遗嘱生效的条件完全适用继承法对遗嘱的一般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所以《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二、再婚订立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1、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容易受到利害关系人的干扰。由于再婚之后生活条件的变化和对再婚配偶及子女们的过分依赖,所以他们在订立遗嘱时,往往有可能会受到再婚配偶或子女们的胁迫、威逼或利诱。2、遗嘱内容中往往会夹杂着一些不太合法、不尽合理的成分。(1)遗嘱中处分了与他人共有财产。遗嘱中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再婚男女在订立遗嘱时,有时往往错把夫妻共有的财产视为是个人财产,结果使遗嘱的效力受到了影响。如有的财产是遗嘱人与前妻或前夫的共同财产,可在遗嘱中却把财产的全部遗留给再婚的配偶来继承,这样的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2)遗嘱中忽略了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有的再婚人在订立遗嘱时,为了满足再婚配偶一方的欲望,也有的是为了表示对再婚配偶的感激之情,常常是感情用事,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其他家庭成员于不顾,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再婚配偶来继承,这显然不合情理。(3)遗嘱中损害了再婚配偶一方的利益。有的再婚人过于迁就子女,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某某子女继承,当然,有的是在再婚前立的遗嘱,但有的却是在再婚后,惟恐自己的财产落入再婚配偶的手中,背着再婚配偶立了遗嘱,对再婚配偶的晚年利益于不顾,而将财产留给子女或其他人。当然,在遗嘱中如何处分财产还是要由当事人自己来定夺。老人再婚的,在遗产分割方面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因此,就需要老人在再婚后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这样能比较好的避免日后产生遗产分割方面的纠纷。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A.身份证明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遗嘱在哪公证,很多人对此都感到很迷茫。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书、遗嘱书应写明:①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②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③订立遗嘱的原因;④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⑤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⑥遗嘱受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等;⑦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⑧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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