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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需赔偿哪些损失

罗* 云南-丽江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5.11.16 16:49:22 472人阅读

医院误诊需赔偿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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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费赔偿需依据对患者因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治疗产生的费用,且不涵盖原发病费用,这确保了赔偿的针对性。
(2)误工费方面,有固定收入按误工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则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保障了不同收入情况患者的权益。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患者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提供了合理补偿。
(4)陪护费在患者住院需专人陪护时,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体现了对护理成本的考量。
(5)因残疾或死亡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在赔偿范围内,全面保障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提醒:
医院误诊致损赔偿计算复杂,不同案情赔偿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20:3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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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要及时收集与误诊相关的各类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票据等,这有助于后续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
(二)计算各项赔偿金额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对于医疗费要区分原发病和误诊后治疗费用;误工费按自身收入情况合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依据事故发生地相关标准。
(三)若涉及残疾或死亡情况,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鉴定书、亲属关系证明等,以顺利主张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
(四)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通过提供心理评估报告等材料来证明精神受损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5-11-16 19:1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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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致损,需赔偿的损失如下:
医疗费:按治疗人身损害的费用凭据支付,不包含原发病费用。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算。

陪护费:住院需专人陪护,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算。

残疾或死亡相关费用:如残疾补助、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精神损害的需赔偿。

2025-11-16 18: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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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院误诊致损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因残疾或死亡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误诊给患者造成损害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疗费按对患者人身损害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且不包含原发病费用;误工费根据患者有无固定收入按相应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在患者住院需专人陪护时按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外,因残疾或死亡产生的费用也需赔偿,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遇到医院误诊致损的情况,赔偿问题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6 17:1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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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致损需赔偿多方面损失。涵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因残疾或死亡导致的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医院应建立严格的误诊责任认定机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减少误诊情况发生。
2.患者在遭遇误诊致损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好各项费用的凭证,如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以便后续索赔。
3.相关部门可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4.推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快速、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

2025-11-16 16:54: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院误诊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医生误诊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事件经过】赵某因感冒到某市第一医院看病,被诊断患有艾滋病。赵某倍受打击,家人和朋友对其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令赵某更为绝望,一心等死。但半年后赵某在当地传染病医院复查病情进展时,却被告知根本没有患艾滋病。愤怒的赵某将第一医院诉至,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请问:第一医院误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赵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解读】首先,第一医院的误诊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赵某半年后在当地医院能够复查确认没有患艾滋病,可以推定第一医院给赵某看病时医疗水平应当能够对病情诊断清楚,该医院误诊属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况。第一医院的误诊致使赵某精神受到打击,生活质量也随之下降,应该是给赵某造成了损害。但是,这一损害更多地体现在精神层面,经济上难以量化,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需要赵某举证。其次,赵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赵某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对“严重后果”进行举证,通常对于“严重后果”都是有具体情形之后才予以认定的,如社会方面失去工作、家庭方面导致离婚、个人精神方面留下后遗症等等。如果缺乏相关的具体事实,不会认定“严重后果”,就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了。当然,从诉求方面来看,赵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得到支持的难度较大。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您好,关于医院误诊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生误诊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事件经过】赵某因感冒到某市第一医院看病,被诊断患有艾滋病。赵某倍受打击,家人和朋友对其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令赵某更为绝望,一心等死。但半年后赵某在当地传染病医院复查病情进展时,却被告知根本没有患艾滋病。愤怒的赵某将第一医院诉至,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请问:第一医院误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赵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解读】首先,第一医院的误诊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赵某半年后在当地医院能够复查确认没有患艾滋病,可以推定第一医院给赵某看病时医疗水平应当能够对病情诊断清楚,该医院误诊属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况。第一医院的误诊致使赵某精神受到打击,生活质量也随之下降,应该是给赵某造成了损害。但是,这一损害更多地体现在精神层面,经济上难以量化,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需要赵某举证。其次,赵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赵某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对“严重后果”进行举证,通常对于“严重后果”都是有具体情形之后才予以认定的,如社会方面失去工作、家庭方面导致离婚、个人精神方面留下后遗症等等。如果缺乏相关的具体事实,不会认定“严重后果”,就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了。当然,从诉求方面来看,赵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得到支持的难度较大。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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