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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地点应该如何确定

宋* 江西-赣州 离婚咨询 2025.11.16 03:44:07 330人阅读

诉讼离婚地点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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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要进行诉讼离婚,就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去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二)如果被告存在特殊情况,如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就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是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三)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去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11-16 09:4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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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诉讼离婚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地点,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3.夫妻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2025-11-16 08:0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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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离婚地点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也有相应管辖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地点确定有明确规则。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形,如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些规定旨在合理确定诉讼管辖,保障离婚诉讼顺利进行。如果您在离婚诉讼管辖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2025-11-16 06:3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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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地点确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多数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些特殊情形包括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
3.当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时,若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离婚前,仔细确认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以便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

2025-11-16 06: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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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诉讼离婚地点确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准。比如被告长期在某地工作生活,该地即为经常居住地,离婚诉讼应在此地法院进行。
(2)存在特殊情况,当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醒:诉讼离婚地点确定规则较为复杂,不同案情适用不同规则,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2025-11-16 05:09:0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确定合同地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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