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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处理措施包括哪些

王* 贵州-黔西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1.15 06:45:01 493人阅读

未成年犯罪处理措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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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成年犯罪处理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关怀,旨在帮助其改过自新。
(2)非刑罚措施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通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以及监护人的管教和专门矫治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错误,避免再次犯罪。
(3)刑罚措施根据不同年龄段进行区分,明确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都是为了减少刑罚对其未来的负面影响,利于其回归社会。

提醒: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有特殊规定,但家长和监护人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预防犯罪。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5 11:0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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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可采取非刑罚措施,如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写书面悔悟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让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送专门机构进行矫治教育。
(二)对于需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犯罪类型不同处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要担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特定八类犯罪要担责;已满16周岁犯罪的要担责。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符合条件可缓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封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2025-11-15 09:1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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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未成年犯罪,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非刑罚措施:犯罪情节轻无需判刑的,可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也可由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
-刑罚措施: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要担责;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特定八类犯罪担责;满16周岁犯罪担责。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符合条件可缓刑,轻罪记录封存。

2025-11-15 08:1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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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成年犯罪处理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非刑罚和刑罚两类处理措施。
法律解析: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可采取非刑罚措施,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也可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而刑罚措施则依据年龄有所不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且情节恶劣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特定八类犯罪、已满16周岁犯罪,均要负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会被封存。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引导。如果大家在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5 08:1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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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犯罪处理应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这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具有较强可塑性,通过教育等方式更利于其回归社会。
2.处理措施分为非刑罚和刑罚两类。非刑罚措施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者,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刑罚措施则依据年龄和犯罪类型确定责任,12至14周岁犯特定严重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犯特定八类犯罪、16周岁以上犯罪需负刑事责任,但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符合条件可缓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3.建议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性和针对性。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法制教育,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封存后的配套保障机制,助力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

2025-11-15 07:43:52 回复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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