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应及时关注抵押财产变价情况,若变价所得超过债权数额,配合将超过部分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
(二)当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要明确未受清偿的债权按普通债权处理,需留意后续法定清偿顺序。
(三)债权人要知晓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以便合理预期自身债权受偿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1.抵押财产在破产法里属别除权。有担保权的人对特定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能从抵押财产变价所得里优先拿回债权。
2.若抵押财产变价所得比债权多,超出部分归债务人财产,用来还其他普通债权。若不够还,未还的债权按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顺序受偿。
3.破产财产清偿时,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还职工债权、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和普通债权。
结论:
抵押财产属别除权范畴,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债权。变价价款超债权数额,超部分归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法定顺序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破产法,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权。这体现了对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其债权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先实现。当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归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这保证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若变价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即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破产情况时,清楚自身债权的受偿方式和顺序。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破产债权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抵押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依别除权规则处理,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债权。这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性。
2.当抵押财产变价价款超债权额,超出部分归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确保其他债权人利益;若价款不足清偿,未受偿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法定顺序受偿。
3.破产财产清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权顺序进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破产情况,依法申报债权,特别是抵押权人要积极主张别除权。
2.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避免过度负债,以降低破产风险。
3.法院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确保清偿顺序合法公正。
法律分析:
(1)依据破产法,抵押财产属别除权范畴,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这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能先从抵押财产变价中得到清偿。
(2)当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体现了公平原则,让其他债权人也能获得一定清偿。
(3)若变价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权,这一顺序体现了对不同类型债权的保护优先级。
提醒:
在涉及抵押财产和破产清偿时,债权人应及时了解破产程序和清偿顺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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