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筑区划内绿地一般归业主共有,不过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情况除外,这明确了绿地的权属划分。
(2)业主对共有绿地拥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保障了业主对自身权益的参与权。
(3)物业服务人有责任对共有部分进行妥善管理,涵盖维修、养护等多方面,保证绿地正常使用。
(4)改变共有绿地用途需经严格的业主表决程序,体现了对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性和慎重性。
(5)若绿地被擅自占用或毁损,业主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业主应了解自身对共有绿地的权利和义务,当遇到改变绿地用途等重大事项时要积极参与表决。若发现绿地被侵害,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必要时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业主可主动了解小区绿地情况,明确哪些属于共有绿地,对于明示属于个人或城镇公共绿地做好区分。
(二)监督物业服务人对共有绿地的管理,若发现未按约定进行维修、养护等工作,及时要求其改正。
(三)若有改变共有绿地用途的需求,需组织业主按规定流程进行表决。
(四)当发现他人擅自占用、毁损共有绿地,及时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1.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属业主共有,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除外。
2.业主对共有绿地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要按约定和性质管理。
3.改变共有绿地用途等,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4.他人擅自占用、毁损绿地,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害等。
结论:
建筑区划内绿地一般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改变用途需特定比例业主同意,他人擅自占用、毁损绿地,业主可要求其担责。
法律解析:
按照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绿地原则归业主共有,除非是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情况。业主对这些绿地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而物业服务人要按约定和使用性质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对于改变共有绿地用途这类重大事项,需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才行。要是有人擅自占用、毁损绿地,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这保障了业主对共有绿地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绿地权益方面遇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建筑区划内绿地一般属业主共有,业主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人要按约定对共有绿地等进行妥善管理。
若要改变共有绿地用途,需满足严格的表决条件,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擅自占用、毁损共有绿地是侵权行为,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针对此类情况,建议如下:一是物业服务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共有绿地的管理维护。二是业主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表决。三是当共有绿地权益被侵害时,业主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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