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通常需开庭审理,这是刑事诉讼重要环节,能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审判公正透明。一审公诉案件按规定应开庭,二审部分特定上诉案件如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也应当开庭。
2.但存在不开庭的特殊情况。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不过判决宣告前要听取辩护人和被告人意见。二审部分案件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不开庭。
3.为更好保障诉讼权利和审判质量,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确保不开庭决定合理合法。同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在不开庭程序中的各项权利,如确保其能充分表达意见。
法律分析:
(1)开庭审理在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关键环节,也能保证审判公正透明。一审公诉案件通常都需开庭审理。
(2)二审案件中,若被告人等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应当开庭。
(3)也有不开庭的特殊情况。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但判决宣告前要听取相关意见;二审部分案件,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等工作,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不开庭审理。
提醒:
刑事案件开庭与否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需了解自身案件适用情况。若对程序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了解刑事案件开庭规则。一审公诉案件通常需开庭,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二审中被告人等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
(二)知晓不开庭特殊情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但判决宣告前要听取辩护人和被告人意见;二审部分案件经阅卷、讯问被告人等,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可不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通常,刑事案件需开庭审理,这是刑事诉讼关键环节,能保障被告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审判公正透明。
2.一审公诉案件要开庭,二审中,对一审事实证据有异议且可能影响量刑的上诉案、被告被判死刑的上诉案等也应开庭。
3.也有不开庭的特殊情况,速裁程序案件一般不调查辩论,但宣判前要听辩护人和被告意见;二审部分案件经阅卷等,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可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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